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山东大顺集团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1713号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6号恒生国际星城商业街西区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96584738X7。

法定代表人:王光荣,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大顺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单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267158974L。

法定代表人:李嘉才,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75675938。

法定代表人:李连欣,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0046370。

法定代表人:李嘉才,经理。

被申请人:李嘉才,男,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顺集团公司、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李嘉才的银行存款10180434.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顺集团公司、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李嘉才银行存款1018043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