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417号之一
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召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职工。
被告: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李连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良,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与被告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2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9日向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计1539.5元,由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新桂
审 判 员 杨新强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