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01号之一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96584738X7。
负责人:杜志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逢春,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该行职工,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泉,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该行职工,现住。
被告:山东大顺集团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店单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267158974L。
法定代表人:李嘉才,经理。
被告: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27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2613830U。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经理。
被告: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杨坡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75675938。
法定代表人:李连欣,经理。
被告:李嘉才,男,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诉被告山东大顺集团公司、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李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