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恢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756759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0046370。
法定代表人:李嘉才,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3民初111号一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姜修娟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