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756759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0046370。

法定代表人:李嘉才,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鲁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原执行案号(2019)鲁03执332号】中,向被执行人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德才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查封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淄博市临淄齐园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淄国用(2012)第E04541号土地使用权。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姜修娟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