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2月5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8月14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申请执行人张润,女,汉族,1983年10月22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委托代理人柴有坤,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春波,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小区集成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兰英,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润与被执行人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云04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维持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8)云0402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即:由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张润医疗费4545.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8元、丧葬补助金2926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40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护理费312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752105.69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4136元,两项合计4141元,由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润医疗费4545.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8元、丧葬补助金2926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40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护理费312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752105.69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4136元;应交执行费9921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766167.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93×××19_000156账户。并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7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昆明支行87×××01账户内存款68000元,富滇银行93×××19_000156账户内存款113429元至本院账户内。本院于2020年7月8日扣除申请执行费9921元后,将剩余执行款171508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润。本案现已执行181429元,剩余执行款584738.69元尚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6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执行员 周兴华
书记员 罗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