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

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民特21号
申请人: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小区集成花园*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许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被申请人:***,女,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被申请人:**,女,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公司)与被申请人***、***、***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力公司申请撤销玉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玉溪劳动仲裁委)作出的玉劳仲案字[2018]第14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并向玉溪劳动仲裁委申请中止审理,因《认定工伤决定书》效力尚未确定,仲裁应待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但玉溪劳动仲裁委作出玉劳仲案字[2018]14号驳回中止审理决定书,并依据《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仲裁裁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案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综上,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辩称,汇力公司以其救济权利未得到保护在仲裁阶段申请中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仲裁裁决未违反法定程序;汇力公司主张仲裁裁决的内容不属于终局裁决范围,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属于终局裁决,该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驳回汇力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玉溪劳动仲裁委于2018年6月12日就***、***、**与汇力公司的劳动争议作出驳回中止审理决定书,决定:“本院在审理期间,汇力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经审查,该案属于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不属于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对汇力公司申请中止审理予以驳回。”并于同日作出玉劳仲案字[2018]第14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4545.69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58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29262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供养亲属抚恤金877.86元/月×15个月=13167.9元。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林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877.86元至死亡。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3120元。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一、二、三、四、六项共计金额人民币723273.***元(柒拾贰万叁仟贰佰柒拾叁元伍角玖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17日受理***、***、**关于**贵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汇力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案件尚在诉讼过程中。
本院认为,汇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的玉劳仲案字[2018]第14号仲裁裁决是关于由其向***、***、**支付因**贵工伤产生的相关费用,因该费用的支付须以***受到的伤害是工伤为前提,现汇力公司对**贵受到的伤害是否系工伤仍有异议,其在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已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仍在诉讼过程中。据此,汇力公司以仲裁裁决应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要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玉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仲案字[2018]第14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云南汇力奥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200元。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