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辛克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6359号
申请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83730181820190000127)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