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6359号之一
原告: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5元,减半收取计5752.5元,保全费4370元,共计101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退给原告575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