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巨荣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9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巨荣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北龙湾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义,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青岛巨荣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021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巨荣达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巨荣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青岛巨荣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