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1执28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鲁0211民初129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150.00元。执行费:202.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履行。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金额较少,不足已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岛区酒店及办公所有(具体为;1.金沙滩xxx号酒店配套-1-2层。2.金沙滩xxx号301-1015。3.金沙滩xxx号1101-1112)。查封被执行人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岛区的土地(证号:市2013136xxx号、鲁(2019)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0037xxx号,面积51163平方米)。在本院不能处置财产的情况下,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1执28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