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巨荣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3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36752790624,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57号26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巨荣达工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395544650B,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巨荣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鲁021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份、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