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1720号
原告: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57号26号楼2单元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752790624。
法定代表人:黄曙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温州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9650252B。
法定代表人:程永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