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6359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黄曙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存召,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关于申请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635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83730181820190000127)一份提供担保。申请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万元的冻结以及对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德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万元的冻结以及对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萌
书记员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