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1058号
原告: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多国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