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9952号
申请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工业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毕作云,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桂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蔡广,总经理。
原告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建筑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697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银行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9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自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