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泓辰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1026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工业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2949302K。
法定代表人:毕作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辰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工业区对过华泰路与津静公路复线交口西侧14米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93667049B。
法定代表人:郭军,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辰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辰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42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昌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乃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