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军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1820号
原告天津军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兴财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禾园**楼1门11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36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