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民初974号之二
原告:青岛中证度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总经理。
被告:青岛诚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证度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诚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鲁0212民初974号保全裁定书查封被告青岛诚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2294元。现本案已结案,判决生效,青岛诚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诚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2294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一佳
人民陪审员 苏同爱
人民陪审员 董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