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诚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证度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诚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2执保187号
原告青岛中证度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诚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证度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诚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诚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0229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诚商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229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一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