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与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81民初257号
原告: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石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林,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琬茗,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棋盘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民,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南路交通大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黄永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公司)与被告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棋盘镇政府)、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林,棋盘镇政府、交投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一支及棋盘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棋盘镇政府、交投公司支付工程款153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40万元。事实和理由:新沂市棋盘镇花厅村新农村建设工程系棋盘镇政府和交投公司合作开发项目。为建设该工程,双方委托新沂市棋盘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沂市花厅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建设事宜。2011年2月及2013年7月,新建公司(承包方)与新沂市棋盘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包方)签订了棋盘镇花厅村新农村建设一期及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合同对工程名称、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等进行了约定。新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但是棋盘镇政府、交投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153万元未有给付,已构成违约。为此提出诉讼。
棋盘镇政府辩称,涉案工程是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依据合同约定,工程量需要交投公司审核,涉工程款需要通过审计予以确定,新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没有经过审计不能作为支付依据。新建公司以新沂市建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报价咨询报告书》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是棋盘镇政府单方委托,而非是与新建公司共同委托;且棋盘镇政府未表示接受该咨询意见的约束,也未同意以该咨询报告审核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以交投公司出具审核意见书为准,工程款以审计为准,涉案工程没有经过审计,无法确认工程造价,需要进行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作为支付依据。涉案工程至今没有正式验收,工程款也未经审计,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新建公司要求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于法无据。综上,应驳回新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交投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未经审计,无法确定工程款数额,更无需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交投公司不是施工合同签订主体,无付款义务,新建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交投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0年12月10日,棋盘镇政府(甲方)与交投公司(乙方)就棋盘镇花厅村新农村建设暨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签订一份《花厅村新农村建设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项目开发由交投公司单独进行,棋盘镇政府予以配合,由交投公司筹集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其后双方又于2011年12月10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工程改由棋盘镇政府承建,交投公司提供建设资金,由棋盘镇政府提供工程决算交交投公司审核或提交第三方审计,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棋盘镇政府委托新沂市棋盘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交投公司委托新沂市花厅置业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开发及资金结算事宜。
2011年8月,新沂市棋盘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包人)与新建公司(承包人)就新沂市棋盘镇花厅村新农村建设一期工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及发包方制定附属工程。2011年8月13日,双方签订一份《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量及工程款以最后实测及审计量为准,工程施工期间不支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工程总价50%,余款扣5%保修金外,在九个月内付清。2012年10月,新建公司完成施工。2013年7月6日,新建公司以其公司天源分公司名义(承包人)与新沂市棋盘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包人)就新沂市棋盘镇花厅村新农村建设二期工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A段、B段、D段土建安装,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工程总价50%,余款扣除5%保修金外,在九个月内付清。2014年2月20日,新沂市棋盘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包人)与新建公司(承包人)就新沂市棋盘镇花厅新村附属工程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协议》,约定附属工程工程量以花厅置业确认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为准,附属工程造价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参照花厅新村一期中标方新建公司投标价格审计为准。新建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内容。
经新沂市棋盘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新沂市建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2018年2月7日出具两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记载新沂市棋盘镇花厅新村沿街楼工程(一标段A、B、D段)审定结算价为2920999元,新沂市棋盘镇花厅村新农村建设一期工程审定结算价8802763元。新沂市棋盘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新建公司双方经办人在工程计算审定单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
新建公司已通过新沂市棋盘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取一期工程工程款770万元、二期工程工程款250万元。
本院认为,新沂市建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新沂市棋盘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了审核,新沂市棋盘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新建公司双方经办人在工程计算审定单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应当视为双方对于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故对于棋盘镇政府、交投公司应当另行进行审计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根据审定结果,新建公司施工工程价款合计为11723762元(8802763元+2920999元)。棋盘镇政府已付1020万元,还应支付1523762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双方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逾期付款的利息从咨询报告书作出之日起算较为合理,即其中420999元(2920999元-250万元)从2016年1月25日起计算,其中1102763元(8802763元-770万元)从2018年2月7日起计算。根据棋盘镇政府与交投公司就项目开发达成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目开发由交投公司进行,建设资金亦由交投公司提供,故交投公司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3762元及利息(其中420999元自2016年1月25日起,其中1102763元自2018年2月7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以40万元为限);
二、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70元,由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孔祥溪
人民陪审员  蒋惠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