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石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波,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乾清,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江苏省岗埠农场法律顾问。
上诉人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省岗埠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向上诉人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签收通知后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抒彦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宜峰
书 记 员 王 冰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