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81执2124号
申请执行人:姚猛,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市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石新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沂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市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猛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新民初字第4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暂无银行存款信息;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暂无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府东路8号房产一处,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4、被执行人新沂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多出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查封,暂不要求处理。
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59591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新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府东路8号房产一处,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新沂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多出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查封,暂不要求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杉林
执行员  张 峰
执行员  刘 谍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