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325号
申请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3700485Q。
法定代表人:郑青华,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
申请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1645元,由申请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