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寿丰商初字第3264-1号
原告:山东泽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泽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别克牌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案外人***的别克牌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