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民初778号之二
原告:山东开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温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23262338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街东首高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8703029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潍坊)律师事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开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开元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希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