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6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12193.09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郭丰国
审判员 车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