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大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莱芜市大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6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12193.09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郭丰国

审判员 车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