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2179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展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火车站社区君皓物流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QKY7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遵义市展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04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上诉人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上诉人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费5,390元,上诉人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至今仍不予缴纳,亦未向法院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