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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6623号 原告: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泥桥社区核桃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1MA6E3A0M46。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2179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