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2349号 原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述***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一般授权。 被告:徐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重庆路南侧恒安名仕苑10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稳,山东**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5元,由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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