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2349号
原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述***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一般授权。
被告:徐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重庆路南侧恒安名仕苑10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稳,山东**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5元,由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