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861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2179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名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南路二段**天山南苑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970987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名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