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73号
申请人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旆阳区孝感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保利溪湖****。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