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被执行人: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鸿飞。
本院在执行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5225.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学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