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申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商会大厦1901、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陕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宏达电梯有限公司、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12民终4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