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申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校鸽,女,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商会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陕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宏达电梯有限公司、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