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与***、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2民初3591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校鸽,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商会大厦B座1901、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陕州路中段(建设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