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门峡市商会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郑慧,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div>
负责人:朱崇义,系该村村长。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依据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222执5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聂海萍
审 判 员  韩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