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石棉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棉民初字第1534号
原告:石棉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四川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29日,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棉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棉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石棉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桑贵才
人民陪审员岳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尤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