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振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奥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天津振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财保57号
申请人:天津奥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三街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振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奥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振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920元。申请人以自有资金27296元提供担保,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奥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振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920元;
二、扣押申请人天津振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担保款2729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兵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