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7389号
原告:昆明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逸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7247158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海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花果山保障性住房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NA7W2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昆明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海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昆明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海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海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18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 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