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13号
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校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781240421。
法定代表人:金维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清,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贵龙社区碧桂园天麓1号岭誉三号楼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OXDJ1X。
法定代表人:吴圣鹏,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友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