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8763号
原告: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校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幸福河西路9号4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幸福河西路9号4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皋置业有限公司、中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