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02民初3988号之一
原告:江苏恒安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辉。
被告: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安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安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安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安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98元,依法减免后收取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江苏恒安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明**
人民陪审员关小军
人民陪审员*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