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启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保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81民初673号
原告:湖北启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809号奥山世纪城K-2-12栋3层商网57(-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335084438。
法定代表人:江炎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8号香榭苑3-2-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081462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启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保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启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启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湖北启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