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4民初1285号之一
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留楚乡北留吾村西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梅,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6号诚铭商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路100号紫金大厦2006室。
法定代表人:*增辉,经理。
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计1787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207元,由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