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1604号
原告:****·***,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新疆瑞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莎车县新城居委会第三组(新汇小区大门左侧)。
法定代表人:黄跃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福生,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系该公司工地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瑞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卡迪尔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阿 力 木 · 阿 布 都 瓦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