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新疆瑞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1604号



原告:****·***,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新疆瑞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莎车县新城居委会第三组(新汇小区大门左侧)。

法定代表人:黄跃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福生,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系该公司工地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瑞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卡迪尔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阿 力 木 · 阿 布 都 瓦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