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476号
原告:***市**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开发区307国道符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0185673243074J。
法定代表人:王桂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叁暖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县威州镇北岸村全山区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0121MA07TPH755。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被告:***,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井陉县威州镇北岸村全山区49号。
***市**彩钢有限公司与河北叁暖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市**彩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彩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姬文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邢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