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5589号
原告: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307国道符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男,1988年8月6日出生,公司职工,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西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725号军安宾馆12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西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9元,减半收取计5499.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