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红日钙业有限公司、某某、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1财保160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红日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高家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158268421。******
法定代表人:高彦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307国道符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7324307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