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25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市307国道符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7月6日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行民一初字第000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市昌茂彩钢有限公司于2018-3-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管部门等查询,仍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此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君
代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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